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
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、一級、 二級、三級。
4.1.1 企業(yè)資產
4.1 一級資質標準
凈資產 1 億元以上。
4.1.2 企業(yè)主要人員
(1)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5 人。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高級職稱; 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60 人,其中港口與 航道工程、機械、電氣等專業(yè)齊全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(xiàn)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25 人,且質量員、安全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(含 施工船員)不少于 75 人。
4.1.3 企業(yè)工程業(yè)績
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,工 程質量合格。
(1)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2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;
(2)5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;
(3)水深大于 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;
(4)沿海 5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;
(5)10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30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 程;
(6)5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(7)40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(8)沿海 20 萬平方米或內河 10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(qū)堆場工程;
(9)10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;
(10)5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。
4.1.4 技術裝備
具有下列 7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:
(1)架高 60 米以上打樁船;
(2)200 噸以上起重船;
(3)3000 噸級以上半潛駁或 100 立方米/小時以上 砼攪拌船;
(4)排寬 40 米以上鋪排船;
(5)2000 立方米以上艙容耙吸式挖泥船;
(6)總裝機功率 50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;
(7)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4.2.1 企業(yè)資產
4.2 二級資質標準
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。
4.2.2 企業(yè)主要人員
(1)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人。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 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一級注冊建造師執(zhí)業(yè)資格;工程序 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30 人,其中港口與航道工 程、機械、電氣等專業(yè)齊全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(xiàn)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 人,且質量員、安全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 上技術工人(含 施工船員)不少于 50 人。
4.2.3 企業(yè)工程業(yè)績
近 5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5 類工程的施工,工 程質量合格。
(1)沿海 1 萬噸級或內河 1000 噸級以上碼頭工程;
(2)1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;
(3)水深大于 3 米的防波堤工程 300 米以上;
(4)沿海 2 萬噸級或內河 300 噸級以上航道工程;
(5)300 噸級以上船閘或 50 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;
(6)200 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(7)150 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(8)沿海 10 萬平方米或內河 5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(qū) 堆場工程;
(9)5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;
(10)3 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。
4.2.4 技術裝備
具有下列 5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:
(1)架高 30 米以上打樁船;
(2)80 噸以上起重船;
(3)排寬 20 米以上鋪排船;
(4)總裝機功率 1600 千瓦以上絞吸式挖泥船;
(5)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4.3.1 企業(yè)資產
4.3 三級資質標準
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。
4.3.2 企業(yè)主要人員
(1)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5 人。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(yè)一級注冊建造師執(zhí)業(yè)資格;工程序 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,其中港口與航道工 程、機械、電氣等專業(yè)齊全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(xiàn)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0 人,且質量員、安全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(含 施工船員)不少于 30 人。
(5)技術負責人(或注冊建造師)主持完成過本 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(yè)績不少于 2 項。
4.3.3 技術裝備
具有下列 4 項中的 2 項施工機械設備:
(1)打樁船;
(2)起重船;
(3)總裝機功率 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;
(4)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4.4.1 一級資質
4.4 承包工程范圍
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碼頭、防波堤、護岸、圍堰、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筑物、筒倉、船 塢、船臺、滑道、船閘、升船機、水下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海上燈塔、航標、棧橋、人工島及平臺、海上風電、海岸與近海工程、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、通航建 筑設備機電安裝、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、疏浚與吹 填造地、水下開挖與清障、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。 4.4.2 二級資質
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 5000 噸級以下碼頭、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 堤、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、1000 噸級以下 船閘和 30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、沿海 5 萬噸級和內河10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、6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、沿海 28 萬平方米或內河 12 萬平方米以 下堆場工程、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、6 萬立方米以 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,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 筑物、筒倉、水下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航標、棧橋、 海岸與近海工程、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、通航建筑設 備機電安裝、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。
4.4.3 三級資質
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 1 萬噸級和內河 3000 噸級以下碼頭、水深小于 4 米的防波 堤、1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和滑道工程、300 噸級以下 船閘和 5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、沿海 2 萬噸級和內河5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、3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、沿海 12 萬平方米或內河 7 萬平方米以下港區(qū)堆場工程、8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、4 萬立方 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,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 域構筑物、筒倉、水下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航標、棧 橋、海岸與近海工程、港口裝卸設備安裝、通航建筑設 備安裝、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。